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预算
管 理 的 意 见
潍政办发〔2013〕13号
为进一步健全制度,严肃纪律,转变作风,严格财政支出范围和标准,厉行勤俭节约,提升财政资金效能,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厘清政府和市场分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切实保障好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财政和金融相结合。转变财政资金的产业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撬动更多金融、民间资本投入社会事业,促进产业发展。
(三)预算内和预算外相结合。统筹安排各类财政资金,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等要求,统一政策标准核定部门经费支出,集中更多资金用于事业发展。
(四)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探索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营模式;推进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建立完善“公物仓”制度,提高配置效率,节约财政支出,逐步实现资产均衡配置。
(五)预算安排和支出绩效相结合。健全贯穿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水平。
二、强化预算编制管理
(六)加强综合预算管理。部门、单位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一律实行收支脱钩,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七)实行零基预算管理。部门、单位人员经费预算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标准进行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分类分档定额标准进行编制,项目支出打破“基数+增长”管理模式,实行一年一核、一事一议,项目完成后不再安排经费。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未按规定程序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人社部门不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
(八)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严格控制规模、规范投向,不得重复设立。已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不得用于部门工作经费支出。完善现行管理办法,同类资金整合使用、统筹安排,避免简单切块、分散投入。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按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代会审议批准。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预算管理,在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基础上有效防范风险。严格债务举借程序,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有逾期债务的,不得举借新债。基建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支出等严格按照现行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十)完善上级资金申报程序。部门、单位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借助外力助推发展。按规定需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要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部门、单位单独申报的项目,要事前与财政部门沟通;财政部门直接上报的项目,要主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合理确定申报项目后再推荐上报。
(十一)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按照科学规范、量力而行、保障工作、结合存量的原则配置,缩小部门、单位之间差距。部门、单位资产配置首先从政府公物仓中调剂,不能调剂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不按规定程序或标准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各部门、单位资源实行共享,装备实行共建,信息化项目要按程序立项、统筹建设、共享共用,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建设。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租赁办公场所,需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租赁。
(十二)推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部门、单位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建立完善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充实完善。部门、单位项目预算直接从项目库中筛选编制,非入库项目不予安排;向上级争取资金直接从项目库中筛选申报,非入库项目不能推荐。
(十三)重点项目事前评估。对拟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市级重点项目,提报政府决策立项前,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可行性和投资预算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主要依据,项目立项后作为政府投资的控制价格,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变更或追加投资。
(十四)重大活动经费一口管理。风筝会、鲁台会等市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包干使用,由筹办主管部门、单位统筹分配,其他协办部门、单位不得另行申请资金。
三、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十五)严格按预算拨付资金。财政支出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财政部门不得超预算拨付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追加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提前实施的项目,财政不得安排经费。
(十六)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部门、单位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项目资金须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公务支出。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走访、送礼,以及用于各种高档消费活动和旅游,不得以各种名义、形式滥发奖金、实物,对不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项目,不予报销和列支。
(十七)公务活动严格执行标准。会议费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交通费实行总量控制,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出国(境)费按标准审批。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切实控制接待规模和标准。凡是未执行规定标准发生的超支经费,部门、单位不得报销,财政部门不得追加预算。
(十八)规范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部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出具项目支出决算和实施效果书面报告。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变更或追加超过合同价款10%的,需报市政府审批,否则不得拨付工程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不予支付资金。
(十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按规定提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二十)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财政支出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对工程采购支出,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单件价格超过5万元的支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对应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垫付,未经批准提前垫付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拨款。
(二十一)完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单位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建账、核算、登记工作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确保账账、账实、账表相符。部门、单位购置资产要严格执行资产配置预算,购置后及时进行登记,资产处置或对外出租、出借、投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采取拍卖、招投标、公开招募等方式进行,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未按程序审批,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抵押或处置。
(二十二)推进公益性资产市场化运营。政府投资的文化、体育、会展等大型公共设施,能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的,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引入市场主体进行运营,降低财政投入依赖,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十三)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部门、单位要加强公务报销结算管理,对纳入强制消费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二十四)实行财务归口管理。每个部门、单位设立一个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等活动必须由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财政部门一口对接。其他内部机构不得开设账户、管理资金,不得自行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二十五)规范银行账户管理。部门、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不得公款私存。完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制度和年检制度,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设。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账户一律撤销,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四、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二十六)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推行绩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管理机制。编制支出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明确、可衡量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监控,对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单位要对支出绩效进行自评,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绩效目标和支出情况实施评价或再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部门、单位及时整改评价发现的问题;评价结果较差的经常性项目,下年度相应调减预算或不予安排,同时从严控制相关部门、单位的其他项目资金预算。
(二十七)规范结余资金管理。市级预算安排的部门、单位项目资金可结转使用,两年未使用完的(不含实施周期两年以上项目),收回财政总预算或调整用于部门、单位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按照上级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稳步推进预决算公开。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完善提交人大审议的财政总预决算体系,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由目前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拓展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政总预决算在人大审议批准后1个月内,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开。增加提交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数量,范围逐步扩大到市级所有部门、单位,并进一步细化内容。政府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根据政府统一部署,逐步公开部门预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并负责对社会各界的关注做好具体解释工作。
(二十九)推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完善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2014年起,每年至少开展1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规范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三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实施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市级收入的征收和上缴,行政事业资产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审计部门要将市级财政资金、资产全部纳入审计范围,进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将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乱发滥发津贴补贴、公款私存等问题,协助财政部门深化细化预算公开。
本意见自2013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