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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30日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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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潍财行〔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节约差旅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潍坊市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出差按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厅级及以下人员不安排套间,全部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潍坊市城区的,按规定报销除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6日发布的《潍坊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潍财预〔2008〕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潍坊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潍坊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潍坊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省级

(普通

套间)

厅级

(单间或

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

标准间)

济南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淄博

800

480

330

100

枣庄

800

480

330

100

东营

800

480

330

100

烟台

800

480

330

100

潍坊

800

480

330

100

济宁

800

480

330

100

泰安

800

480

330

100

威海

800

480

330

100

日照

800

480

330

100

莱芜

800

460

310

100

临沂

800

460

310

100

德州

800

460

310

100

聊城

800

460

310

100

滨州

800

460

310

100

菏泽

800

460

310

100

附件2

潍坊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

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厅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厅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上一条:潍坊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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