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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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2019年12月16日 14: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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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简化报销程序,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潍坊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

各项经费的开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不予报销。

二、财务结算规定

1、转账支付款项超过1000元时,需首先告知财务人员对方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由财务人员办理转账手续。符合公务卡支出范围的,应用公务卡结算。

2、需要提前汇款的,应办理预付款审批手续后到规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3、每月25日之后不再对外发出支票,事先领用的支票未使用的,原则上每月28日前交回,以便财务结账。

4、借用现金者,超过5000元的,应提前向规划财务处申报用款计划。

三、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1、原始凭证是指发生费用支出时,经办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完整、真实的票据。票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接收单位发票名称、业务经济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如需开具售货清单,清单必须加盖与发票上名称一致的印章。

2、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统一的收款收据,必须套印税务章或财政监制章,同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一式多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票据本身具有复写功能的除外),电子票据具有纸质票据同等效力。

4、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与经济业务相符,规划财务处不受理过期的、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票据。

5、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如发现错误,应由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金额出现错误,必须重开)。

6、车、船、飞机票丢失,由当事人填写详细情况(有同行人的,需同行人签字)并由处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代替原始凭证。丢失其他票据,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的同一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代替原始凭证,方可报销。

7、外文的原始凭证,必须译成中文,并有翻译人员签字。金额根据结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方可报销。

8、购买实验用农副产品、绿化苗木等,如不能取得正规票据,必须填制市场购物单。市场购物单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且内容真实、全面,有收款人签字、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手印,按签字程序签批后方可报销。

9、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1)应有而未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

(2)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发票未定期换版已作废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财政监制章的;

(4)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

(5)发票(收据)内容有涂改的;

(6)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或大小写不相符的;

(7)对于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更正的发票(收据),未加盖更正单位相应印章的;

(8)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不是复写的;

(9)提供假发票的。

四、凭证的填写及粘贴要求

办理报销者,首先要将所发生费用的各类原始票据整理完整,按财务要求分类别整齐地粘贴,然后在网报系统上根据报销凭证上所列项目分类填写清楚完整,不得涂改。

五、借款、报销手续规定

(一)借款手续的规定

1、借款人必须是我院正式职工。实行“前款不清,新款不借”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一般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的借款业务,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外出培训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期限不还者,学院将采取暂停借款人各项报销业务或工资扣款等措施。

2、因公借用支票,支付金额、收款单位、用途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借款人应在借款单以及支票存根上签名。

3、发生先开票后收款事项的,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借用发票手续。

(二)报销手续的规定

1、报销业务由报账员办理,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报销业务。报账员应熟悉所涉及的报销业务事项,并对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2、报销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需先办理资产增加手续。

3、学生退费,需提供缴费票据、退学审批表、银行卡号到规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不提倡现金退费,确需现金退费的,须提供领款人和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二者关系证明

4、因公取得的各类票据应在当年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最迟可延至次年的4月30日前报销,逾期需院长单独审批后报销。

5、属于“三重一大”中大额资金的,报销时应提供党委会会议纪要。

6、基建维修项目(零星小额维修除外),应提供发票、合同、验收报告、决算或审计报告方可报销。

7、招标采购项目(零星采购除外),应提供发票、合同、验收报告方可报销。

8、基建工程拨款,由基建处提供工程决算或割算金额、工程拨款计划,监察审计处进行核实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9、按照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报销附件要齐全、完整。

(1)会议费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不得报销与会议无关的费用。

(2) 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培训审批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不得报销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3)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4)出国经费报销时应提供预算审批、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票据(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严禁报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

(5)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应提供接待审批表、派出单位公函、发票和接待清单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 劳务费报销时领取现金的应当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六、经费支出报销签批权责及流程

(一)审批内容及权责

1、除学生外的人员经费:发放及缴纳标准,由组织人事处审核,如:教职工工资及补贴、绩效工资、采暖补贴、 合同制人员工资、人才引进经费、外聘专家劳务费、遗属补助及退职金、离退休人员经费、遗属补助及退职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缴费等。

2、职工培训经费: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经费由组织人事处审核。

3、科研经费:包括课题费、管理费等开支标准,由科研处审核。

4、教学类科研经费:包括课题费、管理费等开支标准,由教务处审核

5、工会经费:由工会归口管理使用。

6、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和省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风险补偿金和院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等由学生工作处管理使用。

7、招标采购业务:由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

8、招待费:由党政办公室管理使用。

9、出国(境)经费:由招生工作处管理使用。

(二)审批流程

1、一般费用审批流程:

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涉及招标采购业务)--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

2、党建经费审批流程:

经办人—支部书记审核—组织部门审核--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分管党建副书记--院长

七、其他事项:

1、各部门要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部门报销相关业务。

2、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规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3、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4、支票的有效期限是10天,经办人应及时办理,以免过期作废。

5、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

6、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

7、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党费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执行本办法。

8、本规定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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