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合理统筹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厉行节约,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一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与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条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1、支付给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公医费、抚恤金、丧葬费、退职费等。
3、学生事务支出,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性补贴以及学生活动费等。
4、个人劳务报酬。
5、向个人收购农、副、水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8、因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提取现金必须提前向规划财务处申报用款计划,规划财务处根据学院资金状况向银行申报计划提取现金。
第五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出纳人员在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第六条 现金管理由出纳岗位人员负责。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准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准用转账支票套换现金,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七条 因公借款,必须由本院正式职工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字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借款。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借款理由、借款金额以及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结算者,规划财务处将视情节轻重从其工资中扣还。
第八条 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其他个人收入每月通过转账形式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中,不再用现金发放,个别工资变动除外。
第九条 每日结账后,清点库存现金。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章 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为避免资金管理混乱、财源流失,本着财力集中、规范管理的原则,学院由规划财务处统一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二条 学院规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支票及票据的购买和保存。经办人领取支票时,应在“支票使用登记簿”登记签名。领用支票支付完毕后要换取正规发票及时报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对发出的支票要及时督促结算,对上次未交清者,原则上不再签发或领用支票。年终12月15日以后,一般不再对外签发支票,发出支票一律不准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支票作废后,应逐笔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注明“作废”字样,作废支票要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要求用其他货币资金(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等)进行结算的,由财务人员按银行结算办法进行结算转账。
第十六条 规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学院与银行账的核对工作,每季度末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对账,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与开户银行联系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七条 实行财务印鉴和支票分离管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负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