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学院财力,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号)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属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规划财务处是学院进行银行账户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校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学院根据需要开设相关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院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认,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是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学院开设的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学院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专用存款账户是学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
(六)外汇存款账户是学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需要,办理学院外汇现汇或者结售汇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规划财务处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申请和开设银行账户,保证学院的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适当控制银行开设账户的数量。
第二章 开户与销户
第五条 学院开立存款账户应由规划财务处根据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开户申请,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院下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照银行开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账户信息报学院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规划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规定变更或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
第八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须将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撤销手续。并将销户证明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依据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印鉴的使用、保管应由两个以上专门人员分别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变更。
第十条 加强对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划财务处设置专职出纳员管理空白有价证券。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
第十一条 学院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正确填写支票,包括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等,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第十二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于详细记录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年度终了时,账簿要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须将收入的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规划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将学院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由于印鉴管理不当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导致学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如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等),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存的,学院将没收全部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的,学院除责令其纠正外,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下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