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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0日 18: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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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潍财行〔20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应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审批

第五条 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委全委会议,市委工作会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会议,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全市劳模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党政负责人参加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六条 市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

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书记批准。

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及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召开,需报市委审批。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

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会议,主办部门要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会议请示报告由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按分工受理。

(二)三类会议

各单位要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要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一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原则上控制在1天以内。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九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按照经济且能满足会议需要的原则选择。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政府资源,除机关内部会议室不能满足的会议外,其他会议应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

参会人员以市直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县(市、区)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期半天以内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费、伙食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320

130

100

550

二类会议

240

120

90

450

三类会议

210

110

8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一类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专项安排;二、三类会议在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在预算“二上”阶段,将二、三类会议费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单独列示,市财政审核后随部门预算下达。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四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单位负责人对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表、会议召开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6日发布的《潍坊市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潍财预〔2007〕53号)同时废止。

(2014年3月31日印发)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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